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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年前,关于颅脑手术戒毒技术能否被应用于临床医疗服务这一问题,就已经在学界存在争论。但之前的学者,主要是在宏观上来分析、论证这一问题,并未从科技伦理角度来深入分析、论证这一问题。因此,本文将从科技伦理相关原则入手,深入分析、论证颅脑手术戒毒技术能否应用于临床医疗服务这一问题。最终,以期通过对该问题在科技伦理层面的深入探讨,促使人们重视、反思关于医学技术研究、应用的规范。

一、导言 “颅脑手术戒毒技术”是一种颅内微创手术,通过立体定向技术,在大脑特定部位开一个小口,通过两条深入脑内的金属针发射正负相反的电流,摧毁吸毒形成的犒赏性神经中枢,消除患者关于吸毒的身体和心理记忆,使成瘾者从毒品依赖性中解脱出来。关于这项手术的应用情况是这样的:2000年7月,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完成首例该手术,随后全国有几家医院开展该项临床研究,共完成了近1000例手术。2004年11月,卫生部叫停该项研究。叫停的原因在于,许多医院名义上是进行临床医学研究,但实际上却是把该技术直接作为临床医疗服务向患者提供。

“科技伦理主要是指科技创新活动中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的思想与行为准则,它规定了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关于科技伦理中的医疗技术相关伦理原则,1979年,贝切奥普和查德里斯提出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四项原则。在我国,通常把生物和医学技术伦理原则表述为:不伤害、有利、尊重、公正。本文应用上述科技伦理原则来论证颅脑手术戒毒技术不能应用于临床医疗服务。

二、从科技伦理原则推出颅脑手术戒毒技术不能用

(一)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要求行为主体在从事生物技术和医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时,应尽最大的努力避免伤害发生或把伤害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首先,韩济生曾撰文反对现阶段颅脑手术戒毒技术的临床应用,他认为颅脑手术戒毒技术确有可能对人的精神、心理、性格造成无法预计的改变和伤害。大脑内部的组织结构有各自相对应的功能。例如,“下丘脑和脑下垂体调节内分泌活动,稳定机体的内环境。”犒赏性神经中枢掌管着人类的部分情感功能,毒品是对人脑中正常的犒赏性神经中枢的利用。因此,如果贸然应用该技术于临床医疗服务,无异于因噎废食,同时违背了不伤害原则。例如变性手术,“术后患者必须长时间使用免疫抑制剂和激素,导致内分泌非正常发展,对变性人的生理功能甚至寿命都有很大影响”。其次,根据韩济生的说法,颅脑手术戒毒技术对于患者的伤害是确实存在并且无法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因此,该技术完全有悖于不伤害原则。 (二)有利原则 作为医学技术伦理原则的“有利”主要是指,通过生物和医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对技术接受者确有助益。

首先,李勇杰曾指出,“该手术的副作用是不可预测的,对边缘系统动刀,除了切除其对毒品的依赖,同样就切断了它对其他事物的依赖,比如性、感情”。这就说明,该技术的效用和副作用都没有完全明晰,无法保证对接受者确有助益。因此它不符合科技伦理中有利原则的要求。其次,并非该技术的副作用一定是不可预测的,而是因为其还未完成相关科学研究,很多情况还未能得到证实。只有在颅脑手术戒毒技术通过科学的研究、确定了其对技术接受者确有助益,才能为毒瘾病人提供相关医疗服务。

三、对于赞成将该技术应用于临床医疗服务观点的几点反驳

(一)对于徐德志说法的两点反驳意见

徐德志认为颅脑手术戒毒技术效果显著,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显著效果,而且不需服用任何替代药物。对此,我持有两点反驳意见。第一,所谓的“立竿见影”的显著效果并不能保证避免伤害的发生,也不能保证对颅脑手术戒毒技术的接受者确有助益。即该技术并没有达到不伤害原则和有利原则的要求。第二,徐德志关于颅脑手术戒毒技术术后不需要服用任何替代药物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据中央电视台2004年11月2日东方时空节目报道,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为术后的大部分患者开出的用药单据上有一种叫做“纳曲酮”的药物,而“纳曲酮”正是防止吸毒者复吸的药。徐德志所在医院将作为临床医学研究的颅脑手术戒毒技术直接应用于临床医疗服务,事后又对该技术和其效果进行虚假陈述,这违背了科技伦理原则中的公正原则以及尊重原则。

(二)对于王忠诚观点的两点反驳意见

工忠诚认为,“颅脑手术戒毒技术如果技术比较准确,毁损范围小,伤害也许可以避免”。对此,我持有两点反驳意见。第一,工忠诚所假定的“技术比较准确,毁损范围小”仅是一种假设,不足以说明颅脑手术戒毒技术本身具有确实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也就无法保证颅脑手术戒毒技术在科技伦理层而上符合不伤害原则。第二,既然“技术比较准确,毁损范围小”是一种假设,那么“伤害是可以避免的”就得不到保障。从科技伦理层而来看,这也不符合有利原则和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尊重原则,需要确实的科学理论依据予以保障,而不是一种假设。

四、总结

首先,颅脑手术戒毒技术作为颂医学新技术,通过对其在科技伦理层而的深入分析与论证,证明了其不能满足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和有利原则的要求。其次,本文应用科技伦理的四项原则,反驳了赞成将该技术应用于临床医疗服务的学者的观点。因此,如果在颅脑手术戒毒技术各方而还不成熟的现在就将其应用于临床医疗服务,那么这是既不合理、也无依据的。

参考文献:

[1]韩济生关于颅脑手术戒毒的思考[J]中国疼痛医学杂志,2005,11(1)

[2]段功伟,邓喻静卫生部秘密研讨达共识脑科手术戒毒有望开禁[N].南方日报,2005-04-07(3)

[3]胡其峰.颅脑手术戒毒技术为何被“叫停”[N]光明日报,2004-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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