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我国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与成长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同时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在当前社会,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社会、家庭、交友等多方面的因素,误入歧途走上吸毒的道路,而部分青少年在戒毒成功后由于复吸毒而愈演愈烈,引发犯罪,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80年代初起,随着毒品违法犯罪的日益猖獗,吸毒人员再次猛增,我国开始重新设立戒毒机构,戒毒机构大量的设立,各种戒毒体制推陈出新。但从目前的社会状况来看,我国戒毒复吸率不容乐观,“戒毒率低、复吸率高”成为我国现在社会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应积极预防复吸问题的发生,也可控制青少年由于复吸毒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一、青少年复吸毒引发犯罪的现状

1.从80年代初起,随着毒品违法犯罪的日益猖獗,吸毒人员再次猛增,我国开始重新设立戒毒机构,戒毒机构大量的设立,各种戒毒体制推陈出新。但从目前的社会状况来看,我国戒毒复吸率不容乐观,“戒毒率低、复吸率高”成为我国现在社会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在复吸毒的过程中,很多吸毒者由于心理防线再次遭到冲击与强烈的吸毒欲望,一切阻碍吸毒的人或事就会成为吸毒者的眼中钉,也就极易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2.对于青少年而言,青少年对社会的控制力以及是非判断能力不足,很多青少年在认识上的错误导致了盲目吸毒的后果,其生理、心理上还不够成熟,在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冲击下,少数人的观念和心态发生扭曲,寻求刺激,追求享受,错误地认为吸毒时髦、气派,将吸毒作为炫耀资本。而由于青少年心理的易塑造性,戒毒成功率也十分之高,但在戒毒后,但同时也是因为青少年心理的易塑造性,意志力上控制较弱,极易引发复吸毒的后果,复吸毒后青少年的心理极易产生扭曲,就可能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青少年复吸毒引发犯罪的原因

1.青少年吸毒者的特殊的年龄阶段,决定了他们的势单力薄,因此众多吸毒者会形成一些团伙,在团伙之间,相互交所,相互依存,在青少年吸毒者戒毒成功后,极易回归到吸毒的团伙当中,形成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团伙,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2.青少年由于家庭原因,没有固定的资金收入,因此缺乏资金购买毒品,在经过一次戒毒后,家庭对青少年的管理必定加强,而在青少年复吸毒后,更加没有资金购买毒品,因此就容易导致财产性犯罪的发生。

3.戒毒措施不力,管理失范也是导致青少年复吸毒现象的重要原因。有效的防止复吸毒是禁毒的重要环节。对于吸毒者来说,完全戒除毒瘾,不复吸是一件异常困难的事情,而我国的现状表明,戒毒所戒毒率低,但复吸率却十分之高,因而在禁毒工作中有效的防止复吸毒是一项非常严肃而艰巨的任务,这就对戒毒机构、戒毒人员、戒毒过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4.从现实看,近年来,国家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耗费巨资设立了一定数量的戒毒场所,收治了大量的吸毒人员,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戒毒工作起步晚,戒毒体制还存在着一定缺陷,对于青少年这类特殊人群也并没有采取特殊的措施进行防治,而特殊人群也极易导致复吸毒的发生。

三、我国相关的戒毒体制的研究

(一)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劳教局采用的是“四期三段”的劳教戒毒模式,其中四期分别为:脱毒治疗期、康复期、巩固期、社会适应期。北京劳教局将四个时期的管理方式分别设置为:脱毒治疗期和康复期实施封闭式管理,巩固期实施半开放式管理,社会适应期实行开放式管理。而在笔者看来,北京市劳教局将时期开放的递进速度略微有些控制不当。

戒毒不易,执行过程应更加严谨。脱毒治疗期和康复期实施封闭式管理十分正确。而在巩固期即实行半开放式管理,在社会适应期实行开放式管理,在我看来是十分不妥的。以下即为笔者的观点:

第一、巩固期是一个承接的时期,也是一个十分不稳定的时期,吸毒者经过脱毒治疗康复进入巩固期,不管是吸毒的心理还是吸毒的行为方面都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善,否则何来巩固而言。而在此时即实行半开放式管理,很有可能使得部分戒毒者在接触到社会的时候再次受到诱惑。而此时正值承接期,戒毒者心理状态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很有可能会产生复吸的念头。

第二、最后一个时期为社会适应期,而从字面而言就是适应社会的生活方式,那么为何要实行开放式管理?这样与实际社会生活又有什么分别?在此之前,由于承接期可能会出现部分的复吸念头,在社会适应期实行开放式管理则更加为戒毒者提供了复吸的条件。这两个时期设定的不合理即大大的加深了复吸的概率。

因此我认为,最后两个时期的设定应为:巩固期(严格封闭式管理),社会适应期(半开放式管理)。因此我认为应该采用“四期二段”的劳教戒毒模式。人性化固然重要,可戒毒不易,因此在此层面上完全戒毒更为重要,因此应采用更为严谨的过渡时期。

(二)以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劳教所所倡导的为“绿色戒毒”制度,“绿色戒毒”是一种新兴戒毒方式,上海市劳教所不断地探索,大胆的尝试,将科学戒治方法和劳教教育矫正工作有效结合,通过科学、认真的时间和规范运作已经取得了除部分的成效。

其中“绿色戒毒”的主要方法为韩式戒毒法,韩式戒毒法是动员体内固有的季节因素来克服对毒品的依赖。而在我看来,过多的依靠于此方法也存在不妥。以下即为我的观点:

第一、“绿色戒毒”是一种新兴方式,虽然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可不应过度的依赖。新兴方式的可用性与目的性的不到十分的保障。可以采用但不可多用。以减肥为例,人类最好的减肥方法还是运动与饮食相结合进行减肥,而药物效果虽好,可容易反弹,而且副作用也不得而知。同样戒毒也是如此,我认为人类最好的戒毒方法还是应当遵从之前的老方法。“绿色戒毒”效果可能虽好,但也很容易导致别的后果。

第二、“绿色戒毒”的后期我们无法保障,当一个戒毒人员成功戒毒之后离开戒毒所,他再进行复吸的原因多种多样,我们根本无法判断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他复吸。而“绿色戒毒”即可能存在着这样潜在的副作用,效果好,但副作用大,容易导致戒毒人员复吸。很容易产生一种“戒毒率高、复吸率更高”的严重社会现象。

因此我认为,在戒毒方法上应将重点放在改革发展长期以来坚持的体制,不应追求过多的创新,甚至取代之前的体制。只有改革才能不断地发展,取代只会导致滞后。我们应当将“绿色戒毒”作为一支小分支,灵活的将它运用在整个戒毒体制中。

四、青少年高复吸率方面

造成青少年高复吸率的原因多种多样,且不说我国实行的是一种怎样的戒毒模式,就以已经开始戒毒的青少年来说,我国现行的戒毒体制并不是一个能够成功的保证戒毒人员脱毒的体制。

(一)戒毒体系不全面导致复吸

在此方面,我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戒毒方式存在漏洞。以笔者上文中所提到的两地戒毒体系为例,对于戒毒,可以说任何一点小小的差错都可能导致复吸的发生,北京市巩固期的实行不严厉、不强制。上海市戒毒体系的侧重点放在了创新而不是坚持。无法说这些是否真的是一些漏洞,但复吸的原因多种多样,我们并不能轻易地排除每一个细节。而对于青少年这类特殊的人群,更应该加强措施,实行青少年吸毒的相关制度,防止青少年复吸毒现象的发生,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二、戒毒期限未正确把握。根据资料,生理脱毒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心理脱毒的期限为3-5年,而我国的戒毒期限实在过短。这并不是一个人性化就能解释的。对于青少年而言,青少年在心理上的易塑造性也极易导致复吸毒的发生。因此,既然形势如此的严峻,那就更应该加大力度,不然只会在戒毒模式与降低复吸率上大打折扣。

第三、未能正确把握戒毒侧重点。众所周知,心理问题是最泛、也是最难以治疗的问题,对戒毒而言,心理脱毒则尤为重要,而我国的戒毒体制中,将侧重点放在了生理脱毒,而忽略了最为重要的心理脱毒。因此很多戒毒者在生理脱毒成功之后,侥幸战胜了恐惧矛盾的心理,结果吸食成瘾不能自拔,导致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

(二)将戒毒体制与预防复吸结合

戒毒十分重要,但预防复吸更为重要。我们应该将两者结合,不能只看重单方面,以往我国的相关部门将戒毒与预防复吸作为两个方面的做法在我看来是略欠妥的。

第一、在戒毒体制中加入预防机制,做一个后期的延续工作。并不针对那些已经复吸了的戒毒者,而是面向所有的戒毒者。从大范围进行控制更加有利于取得成效。对于青少年戒毒者,应该将延续周期拉长,将预防体制做严,建立适合青少年戒毒者的预防机制,将预防复吸与戒毒体制相结合,降低青少年由于复吸毒而引发犯罪的概率。

第二、建立戒毒成功人员的就业与工作基地是一种良好的预防措施,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何种戒毒模式,只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隔离治疗,都能使吸毒人员从生理上成功解除毒瘾。但要杜绝戒毒人员复吸的关键却不是生理脱毒,而是心理脱毒及善后辅导,这都需要在一个没有毒品的环境中进行。由于当前仍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毒源,因此为戒毒回归人员提供一个远离毒品的过渡性康复基地就显得非常必要。

只有把握复吸毒与青少年这类特殊人群之间的关系,联系我国的戒毒体制的研究,认真讨论三者之间深层次的联系,采用科学的对策措施,改革如今的戒毒体制并把握好改革的侧重点,关注特殊人群,关注犯罪心理,才能从根本上预防青少年由于复吸毒而引发的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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