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毒品问题是一种全球性社会危害,吸食毒品对于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和国家都产生严重的危害。吸毒不但使人致病致贫,而且摧毁人的意志,乃至死亡,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着艰难的挑战。2008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在第四章第31条至52条对禁毒措施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对我国现行戒毒体制进行修改,由主要靠强制和劳教戒毒为主,变为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种戒毒体制,这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更加体现出戒毒手段多样化、戒毒过程一体化、社会帮教法制化的特点。

一、毒品犯罪的发展现状

当今,全世界毒品犯罪案件持续泛滥,新型毒品犯罪比率更是不断上升。新型毒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人兴奋或抑制作用,连续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它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包括“冰毒”、“摇头丸”的毒品如氯胺酮(K粉)、美沙酮、安眠酮、三唑仑、盐酸丁丙诺啡(又名舒美啡)、普鲁卡、苯巴比妥、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卡苦(主要含鸦片成分)等犯罪案件也不断出现。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在我国呈现蔓延之势,而传统毒品犯罪如海洛因、鸦片等所占比重则有所下降。根据调查分析,目前在我国吸毒者已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1900多个县(市),曾以“无毒国”享誉的我国再也找不到一块清净的土地。2011年,共依法处置吸毒成瘾人员57.7万名,同比增长8.3%,其中处置强制隔离戒毒17.1万名,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9.7万。

二、《禁毒法》颁布后我国戒毒体制的变化

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过去的“凡吸毒必强戒”的戒毒体制进行了改变。根据各地总结出的经验,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的效果,按照新《禁毒法》的要求,将过去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若出现复吸再进行劳教戒毒的戒毒体制进行研究和修改,将以主要靠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主,转变成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种戒毒体制相结合。

(一)自愿戒毒

《禁毒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这就是国家规定的自愿戒毒,自愿戒毒共需要经过生理脱毒、心理脱毒、社会功能回归等三个过程,它适用于自觉戒毒的吸毒人员,但自愿戒毒措施比较宽松,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治疗手段和方法也千变万化,脱毒效果不明确,基本没有戒毒后康复措施和后续照顾或社会帮教。

(二)社区戒毒

《禁毒法》第33条之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第34条之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要与创建“无毒社区”结合在一起,创建无毒社区的侧重点是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社区为单位,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社区统一开展“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工作,在社区小范围内实现无毒目标,然后逐步推进,不断扩大无毒区域范围,给戒毒者提供一个无毒或低毒环境。

(三)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四)社区康复

《禁毒法》第48条规定第一款和第二款都对社区戒毒的范围、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相辅相成,构成新的戒毒模式。

三、国内外社区戒毒模式概述

社区戒毒作为一项全新的戒毒模式,随着《禁毒法》的颁布而予以确立。而围绕社区戒毒在我国的实施经过了《禁毒法》颁布前的理论探索、局部地区的实践,从国外社区戒毒的经验借鉴和国内部分地区的时间来看,主要有:

(一)美国戴托普TC(意为治疗社区)模式

该模式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居住社区治疗模式,吸毒者通过社区治疗来重新审视自身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并在治疗社区工作者的帮助下走出阴影,学习各种知识及社会技能,以便重新回归到社会。美国有数百个戒毒治疗社区,在众多的和治疗社区中戴托普是最成功的一个。

(二)香港和我国内地部分的经验

香港禁毒工作早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一整套体系,强制戒毒主要由政府来主持,治疗期大概为2—12个月,在生理脱毒阶段除了政府服务自愿戒毒的还包括一部分非政府组织和社工参与。戒毒完成后,香港还为戒毒人员提供大量的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跟进。内地新兴的自愿戒毒模式如:昆明的“实体经营”、湖北的“太阳花”、深圳的“创新生职培班”等。这种模式对降低复吸率,降低危害上有很大的优势,但仍需要较高的人力、物力等投入,这在我国尚处于引进试验,不断完善阶段。

四、我国社区戒毒体制的研究

(一)现行社区戒毒措施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社区戒毒人员的适用

目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禁毒法》第33条、《禁毒条例》第13条的规定明确指出社区戒毒的对象、适用范围。但在实际执行中对非本地区户籍且无固定作所的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这一问题的存在对社区戒毒的适用范围在法律上的适用提出新的问题。二是在成瘾的认定上。《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对三种情况认定为吸毒成瘾:①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②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③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出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禁毒法》和《禁毒条例》对适用社区戒毒的是吸毒成瘾的人员,但在实际执行中吸毒成瘾的认定没有得到很好地理解和贯彻,吸毒人员没有《吸毒成瘾认定报告》,这就影响了基层禁毒人员对社区戒毒人员决定执行何种戒毒方式的判断。

2.社会环境对社区戒毒的影响

社区环境是整个社区戒毒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社区戒毒得以存在的基础和重要的外部环境。过去那些该进戒毒所的吸毒人员现在放到社区戒毒,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但同时对社区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1)社区禁毒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当前严峻的毒品刑事不相适应。目前基层禁毒工作者主要有各街镇综治部门的禁毒专干、社区居(村)委会的综治员和公安派出所的禁毒专职民警和社区民警组成,这些禁毒工作者大多是兼职的,还承担着大量的其他工作,投入到社区戒毒工作的精力有限。另一方面,对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不仅需要相关的医疗知识,还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等,但社区禁毒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工作理念落后,工作随意性大,这一切都在相当的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禁毒的效果。

(2)社区戒毒人员缺乏改变的正向动机与积极的社会氛围。良好温馨的戒毒氛围可以让戒毒人员感受到大家对他的关心重视,但事实上群众对禁毒的热情并不高,现在的禁毒宣传多由禁毒部门组织,看上去参与人数众多,而真正所达到的宣传效果不是很理想,这种社会氛围同我们所要求的社区戒毒环境还不适应。

(3)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解决就业的渠道。吸毒人员戒毒后除了社会歧视的原因,还因自身缺乏专业知识、身体状况等原因,再就业难度大。没有有效的保障安置机制和社会歧视现状使原本就脆弱的戒断毒瘾的意志容易瓦解,复吸几乎是很容易的事,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二)提高社区戒毒效果的建议和对策

1.健全和完善社区戒毒人员的使用条件,特别是对人户分离且无固定住所的吸毒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戒毒提示,而不是全部执行社区戒毒。对有固定住所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让本人签字后,将通知书,有关材料和戒毒人员一并送达移交给执行地的街(镇)禁毒部门。

2.由权威部门出具对吸毒人员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并对成瘾程度进行划分定级,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应该以强制隔离戒毒为主。对于患有疾病而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程序上严格把关,对不应视为普通的社区戒毒人员,管理上加以区别,应以公安人员、医护人员为主,社区配合的模式,经治疗后身体恢复应恢复执行原定戒毒措施。

3.加大一线社区禁毒队伍的建设。禁毒社工队伍的建设包括量和质两个方面,即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增加人员编制,同时加强对社工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除了做好帮教服务,还能够运用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等知识,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戒毒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地开展工作,达到社区戒毒预定的效果和目的。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抗毒”的意识,进一步加强“综治宣传月”、“6·26国际禁毒日”、“12·1防艾宣传周”等时间段集中宣传。同时,努力研究和发掘日常禁毒宣传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争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全覆盖,使社会各界了解、支持社区戒毒工作,为做好社区戒毒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参 考 文 献 ]

[1]<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3]杜新忠,孙安.创建无毒社区的实施和建议[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3,12(2).

[4]张明,朱晓峰.社会戒毒与社会支持[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1(12).

[5]王竞可.析英国社区戒毒模式探我国禁吸戒毒新路[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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