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英雄纪念碑上记载着的重要历史事件中,虎门销烟赫然在列。整个中华民族不会忘记,半个多世纪前的广东虎门,林则徐下令当众销毁鸦片19187箱和2119袋,总重量2376254斤,历时23天。

176年后的今天,禁毒形势依然严峻。今年我国更是首次对外发布了毒品形势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吸毒人员总量持续增长,并呈现低龄化、多元化趋势。

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400万,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在册吸毒人员总数的57.1%。而在2014年新发现的48万名吸毒人员中,18岁以下吸毒人员达到1.8万名,18岁~35岁吸毒人员占近七成。

我国超过一半的吸毒人员竟然是青少年!冰冷的数据告诉我们,青少年群体已经成为吸食毒品的重灾区。从客观方面来说,近年来新型毒品频出,形式不断翻新,让人不易判断;从主观方面而言,青少年群体对毒品性质及其危害还没有足够的认知、自控能力弱,再加上近年来一些社会公众人物的不良示范,因而与成年人相比更容易踏入吸毒人员的行列。

那么毒品涵盖的范围究竟有哪些?吸毒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危害?我国法律法规对毒品犯罪有怎样的规定?本文将带您一起去解答这些疑惑,对毒品有更为全面的认知。

“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毒品市场

什么是毒品?大家较常听到的可能有鸦片、海洛因、冰毒等名词。但这些事实上只是毒品家族中列举的一些常见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际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该定义显示,毒品首先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其最为重要的特征是能够使人产生瘾癖。即“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制性地使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连续使用有加大剂量的趋势”、“对该药产生精神依赖及躯体依赖性,断药后产生戒断症状”、“对个人、家庭、社会都会产生危害性后果”。

除了我国刑法的规定,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将毒品分为六大类:第一类是吗啡型药物,包括鸦片、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和罂粟植物等最危险的毒品;第二类是可卡因和可卡叶;第三类是大麻;第四类是安非他明等人工合成兴奋剂;第五类是安眠镇静剂,包括巴比妥药物和安眠酮;第六类是精神药物,即安定类药物。

既然海洛因等只是毒品中一些常见的类型,那么毒品共有多少种呢?我国《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

但必须明确,毒品并非“毒性药品”的简称。毒品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纯毒品”,例如海洛因、冰毒等,只要吸食,就是吸毒;另一种是“具有毒性的药品”,例如吗啡、杜冷丁等,如果在严格管制下发挥其临床治疗价值,那就不是毒品,而如果为非正常需要而强迫性觅求时,那它就成为毒品。

除了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种类外,新型毒品类型也是层出不穷。包括冰毒、摇头丸、K粉、三唑仑等。

2015年6月24日发布的《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在传统毒品快速蔓延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之时,以冰毒、氯胺酮为主的合成毒品滥用人员增多。新型毒品滥用群体不断蔓延,反映出了我国毒品滥用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

毒品滥用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一些毒品也开始裹上“糖衣”,开始改头换面。毒品消费市场出现的“底料黄皮”,就是粗制吗啡或鸦片与其他麻精药品混合物;除此以外,还有“精神药品套餐”(丁丙诺啡+安定片)、“面面儿”(安钠咖)、“筋儿”或“僵尸药”(甲卡西酮)、“忽悠悠”(安眠酮)这些毒品包装新颖,隐蔽性强,仿佛包上“糖衣”,令大众难以辨别,体现出我国毒品市场毒品种类日趋复杂的特点。

“乱花渐欲迷人眼”,毒品市场毒品种类日趋复杂的特点,需要整个社会引起高度重视。特别对于青少年群体而言,由于辨识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成为这些新型毒品主要侵蚀的对象。因此需要我们对各种毒品类型进行普及和强化认知,对毒品的基本形态有全面的了解。

毒品危害极大,无需“勇于尝试”

许多吸毒者在讲述自己第一次吸毒经历时都认为是受好奇心驱使。事实上,吸食毒品的后果已经无需亲自尝试,因其不仅对自身健康危害极大,同时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首先吸食毒品会造成个人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依赖。毒品作用于人体后,使得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变化,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戒断反应,比如不安、焦虑、忽冷忽热、流泪、恶心、腹痛等。为了避免这种痛苦,吸食者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从而使得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

而精神依赖的后果则更为严重,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毁坏人的神经中枢,使得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望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其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比如海洛因就极易成瘾,且难戒断,这就是很多吸毒者一而再,再而三复吸的原因。

吸毒不仅对个人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同时也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据统计,一名吸毒人员年均花费至少4万~5万购买毒品,全国每年因吸毒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亿元。而随着合成毒品的快速蔓延,因吸毒出现精神症状后引发的自杀自残、伤害他人、毒驾、暴力抗法、肇事肇祸等个人极端事件时有发生。

此外,公众人物由于占有更多的社会关注,其吸毒、涉毒事件更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他们对毒品的态度、对自身吸毒后的反思,都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大众观点的形成和态度的方向。因此,公众人物不仅不能沾染毒品,同时还需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引导正能量的流动。

打击网络毒品犯罪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专门作出了详细规定,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各个环节。无论是自身参与毒品制造到贩卖的任何一个环节,还是参与他人的吸毒活动,都属于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那么自吸毒品是否不构成犯罪呢?我国将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这四种情况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表面上看起来似乎自吸毒品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48条又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即构成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自吸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并没有质的差别,只有量的差异。只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会从原先的治安处罚转变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处罚,因此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另外,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物流寄递、互联网涉毒活动频发。已从单纯的视频吸毒发展为传播制毒技术、贩卖制毒原料、销售毒品和聚众吸毒等全链条涉毒活动,形成“网络联系、银行打款、物流销售”的贩毒模式。涉毒人员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涉毒交流,开设虚假网点完成网上毒品交易,通过网络便捷支付软件完成毒资转移支付,并利用物流快递公司伪装邮寄毒品、制毒原料和吸毒工具及设备,手段隐蔽,交易便捷,给执法机关监管打击带来困难和挑战。

对此,我国高度重视打击网络毒品犯罪,国家禁毒委员会近期专门成立了针对网上涉毒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和整治互联网涉毒问题,并将发布互联网禁毒公约。

习近平主席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对禁毒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毒品问题的危害性、深刻认识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持之以恒把禁毒工作深入开展下去。

青少年群体很大一部分是网络世界的原住民,加强网络禁毒工作对减少青少年吸食毒品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一起携手,向毒品坚决说不,共同创造无毒的美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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