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 呼声渐高

核心提示

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了一些修改。而此次并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比起“醉驾”行为,危害也不小的“毒驾”因何未能入刑?面对“毒驾”愈演愈烈的趋势,执法和司法的尴尬和窘境何时休止?随着“毒驾”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不断增多,“毒驾”入刑的呼声日益强烈。

案例

闹市区肇事

2015年8月17日下午,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派出所侦破一起贩毒案。当晚8时许,民警在抓捕贩毒团伙嫌疑人过程中,一名男子驾车前往现场购买毒品。发现民警后,为逃避打击,该男子驾车从小南门里向北逃窜。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迅速下达指令对逃窜车辆进行堵截。该男子驾车逃至中山路中段馆驿街东口撞伤4名群众后,车辆被障碍物阻挡损坏,其被困车内。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控制,并迅速组织抢救受伤群众,维护现场秩序,疏导恢复交通。

经侦查,该男子王某被证实为吸毒人员。警方在侦破的这起贩毒案中,共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海洛因、冰毒等毒品。王某在逃跑过程中驾驶车辆与多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多辆车辆损毁,其中一人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8月24日,开封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认为,王某驾车在闹市横行,碰撞他人后亦没有下车施救,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冲撞碾轧民警

8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对青岛民警遭涉毒人员碾轧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某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430元。崔某某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的女友孙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孙某某称毒品系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民警遂对孙某某暂住的旅馆进行布控。当日14时30分许,崔某某驾一越野车至旅馆找孙某某,发现警察后驾车向前冲,将民警王鑫撞倒,并两次碾轧王鑫身体。3月25日,王鑫经抢救无效牺牲。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轧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现状

“毒驾”危害大但处罚较轻

从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在册吸毒人员总数达到322.9万余人,我国目前驾驶员的数量达到了两个亿,而25岁到50岁期间的这个年龄阶段的驾驶员占80%。吸食毒品特别是吸食合成毒品的人员,年龄大多在18岁到40岁之间。这就意味着,有很多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都持有驾照,再加上另外一些持有驾照的隐性吸毒人员,使得“毒驾”成为新一代的“马路杀手”。因此,“毒驾”入刑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数据显示,自2011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

“毒驾”比“醉驾”对于公共安全的现实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正作为一种新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但与“醉驾”的处罚相比,“毒驾”的处罚却显得轻了些。其实,“毒驾”入刑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毒驾”入刑是大势所趋。因为吸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更是触目惊心。而从近年来“醉驾”入刑所取得的较好打击震慑和预防效果来看,“毒驾”入刑更加迫切,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刑法》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尽管不少法律法规对打击“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与打击“醉驾”相比,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即如果“毒驾”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

尽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尽管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了不少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但这依然不足以遏制“毒驾”迅速蔓延的局面。

推动“毒驾”入刑,一方面可以遏制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修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设计,用刑法规定“毒驾”行为,从而弥补我国交通肇事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切实维护公共道路交通的安全。

另一方面,“毒驾”入刑可以提高吸毒人员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以便引起足够重视,避免主观上放任“毒驾”所导致危害后果。“毒驾”入刑对于建立高效、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深度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声音

“毒驾”入刑呼声渐高

在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呼吁“毒驾”入刑。

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常委会委员在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不少委员提出“毒驾”入刑的建议。

在审议现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说,二审稿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她建议将“毒驾”也列入危险驾驶罪。

沈跃跃说,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危害不亚于醉酒驾驶,从国际惯例看,也普遍把“毒驾”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因此可以考虑在该条中增加关于“毒驾”行为的规定,以提高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震慑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说,“毒驾”可能会造成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所以“毒驾”入刑很有必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说,人吸毒以后会产生幻觉,有情绪上的亢奋等症状,驾驶能力严重削弱,很容易失控,为恶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有数据显示,酒后驾车比正常人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要比正常人慢21%。所以,“毒驾”不仅要入刑,而且在刑事处罚的程度上要比酒驾、“醉驾”更为严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禁毒教研室主任李文君说,我国目前涉及吸毒驾驶的法律大多只是宽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毒品检测呈阳性的驾驶员,我们只是给予行政处罚。那么,如果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也是依据交通肇事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量刑都相对来讲是比较轻的。

李文君认为有必要对“毒驾”进行单独立法,或者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它的构成要件和处理程序等相关问题,以弥补当前法律针对吸毒驾驶在定罪量刑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和层级递进的缺陷,从而为司法认定和起诉、审判提供一个更好的运作机制。

北京大学国家药物依赖性研究所所长陆林介绍,吸毒的人3天前甚至3个星期以前吸过毒品,即使毒品在体内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它给吸毒者造成的神经损伤是长期存在的,短则几天,长则几年,甚至是终身的。这种损害可以使其出现程度不同的意识障碍,有的可以使人性格改变,有的可以使人出现一些幻觉,有的可使吸毒者出现认知过程的损害。

展望

尽早克服难题积极推进“毒驾”入刑

公安部禁毒局戒毒康复指导处处长吴鑫曾经表示,“毒驾”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推动“毒驾”入刑对于遏制“毒驾”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公众的社会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毒驾”入刑问题期待解决。目前,国家禁毒办、公安部已经就“毒驾”入刑问题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过多次沟通,并赴各地进行了调研,研究论证“毒驾”行为的法律适用意见,推动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关于惩处“毒驾”的条款。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说,立法工作机构对“毒驾”是否入刑的问题做了多次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他透露,从调查研究情况看,首先,各方对“毒驾”的危害和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

据悉,目前吸毒快速检测技术已获得突破,公安部门采用唾液检测法,在路边就可以进行吸毒筛查,整个检测过程只需要一两分钟。

目前,公安部新交规也对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一律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按照交规,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领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延伸阅读这些国家这样惩处“毒驾”

在美国,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永久吊销驾驶证,罚款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判处监禁。

日本规定,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要扣35分,面临5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吊销驾驶证3年以上10年以下。

目前,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法律惩治吸毒驾车行为。法国规定,吸食大麻等毒品后驾车者一经查获,即判处两年监禁并处以4500欧元罚款。如果导致过失杀人,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新加坡规定,吸毒和醉驾都面临吊销驾照至少1年的处罚。如造成人员伤亡,违法者还要额外被处以6下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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